关于终身教职诉讼(Vergara vs California)
美国学校的终身教职一直是一个十分争议的话题:如果不定期评估筛选教师,教育品质将会很难提升。若支持终身教职,是不是让那些不够合格的教师没有效果地带领一批又一批的学生?但如果没有终身教职,实施定期评估筛选,高压却低薪的教师职业恐怕很难再有吸引力。
2012年,Student Matter资助下,有9位加州学生对加州政府提出诉讼(Vergara vs California)表示维护公立学校教师终身教职的3个法律(关于招聘(终身教职的考察期过短),开除(开除教师需要高额诉讼费)与解雇(年资浅的先走))导致解聘不称职教师困难,使学生无法得到优良的教育,进而违反加州宪法。
在2014年6月10日,洛杉矶高等法院作出了判决。判决指出,此3法违宪,造成不公的体制。杰出但资历浅的教师无法久留,能力不足但资历长的教师却能留下来。
有很多人认为,此判决并没有把问题的根本解决。原因在于每州的宪法都不尽相同,此问题在其他州仍然存在。
洛杉矶联合学区教育总监认为关键的问题不在于终身教职,而在于考察期与解雇的标准。他认为终身教职的考察期应该更长一些,才能更准确的判断教师的能力。他也认为裁员不应该以年资的长短作为标准,而是应该把教师的业绩与评估等等都考虑进去。
其他州也已纷纷考虑提出教育改革议案,不以年资长短来做为续聘的标准。此案最终可能会上诉到加州最高法院。